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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果殼負責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篇章之主要撰寫,果核負責保險法篇章之主要撰寫,然後互相就各題有爭議之處、撰寫架構上討論,點出另一種思維,並呈現給讀者更寬廣的思考。法律的世界學無止盡,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盲點,作者是如此,考生也是如此。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果殼


  東吳大學法律系畢
  台北大學財經法研所
  國家考試律師及格

  在科普中科學家會自比松鼠,盼望著松果去尋找宇宙間真理與公式。考生在準備國考過程就像等待游泳過河的松鼠,希望成為松鼠們飄洋過海時,手中抱著的那顆小果殼,只求一起上岸。

果核

  政治大學法律系畢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研究所
  國家考試律師及格

  因為某人,取名果殼。

  果核由種子和環繞種子的堅硬種皮組織組成。面對律師考試,除了滿懷希望的種子,厚實的實力也非常重要。期待各位考生,永保積極,確立決心,並讓堅實的法律基礎成為環繞種子的堅硬果殼。各位,成為最堅強的果核吧。
 

目錄

本書特色及使用方法 1
 
A 公司法
Chapter1公司內部關係

Topic1 公司設立、認許、章程、登記 A-1-2
1.1 公司章程【104 台大(丙、辛組)(節錄)】 A-1-3
Topic2 公司負責人 A-1-5
1.2.1 注意義務違反【102 律師】 A-1-7
1.2.2 董事競業禁止【106 輔大財法】 A-1-10
題Extension 【104 律師】 A-1-13
1.2.3 實質負責人⑴【102 司法官(節錄)】 A-1-14
1.2.4 實質負責人⑵【102 司法官(節錄)】 A-1-17
Topic3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出資、股份轉讓及其限制 A-1-18
1.3 特別股問題:鑑往知來【103 律師】 A-1-21
題Extension 【104 台大(己組)】 A-1-26
Topic4 會計問題:公積、盈餘分派、員工獎酬新制 A-1-27
1.4.1 盈餘分派與債權人保護【103 司法官(節錄)】 A-1-29
1.4.2 員工獎酬新制【104 高考—經建行政(三級)】 A-1-31
 
Chapter2公司對外關係
Topic1 公司轉投資、保證、借款、捐贈相關問題 A-2-2
2.1.1 資金貸放【102 政大(財經法組)】 A-2-3
2.1.2 保證【103 高大(民商法組)】 A-2-5
Topic2 法人權利能力(揭穿公司面紗) A-2-7
2.2 揭穿公司面紗【103 東吳(E 組)】 A-2-8
Topic3 公司負責人之侵權責任與公司連帶責任 A-2-11
 
Chapter3公司治理問題:股份有限公司之機關
Topic1 股東會 A-3-2
3.1.1 召集事由中說明議案內容【106 北大(財經法組)】 A-3-2
3.1.2 公司法第185 條與股東會特別決議【106 台大(己組)】 A-3-6
Topic2 董事與董事會 A-3-9
3.2.1 法人董事/ 法人代表人董事【筆者自擬】 A-3-12
3.2.2 董事報酬之決定【105 律師】 A-3-15
3.2.3 董事與董事會權限劃分【106 輔大財法】 A-3-18
題Extension 【106 政大(財經法組)】 A-3-21
Topic3 監察人 A-3-24
3.3.1 忠實義務—董事自我交易與監察人代表【104 律師】 A-3-25
3.3.2 股東資訊請求權與監察權【105 律師(節錄)】 A-3-29
題Extension 【102 司法官(節錄)】 A-3-31
 
Chapter4經營權大亂鬥:股東會、董事會議決議爭議
Topic1 開會:出席數與表決權問題 A-4-3
4.1.1 董事股份設質【104 司法官】 A-4-4
4.1.2 定足數與表決權數【106 東吳(E 組)】 A-4-8
Topic2 會議決議之瑕疵、救濟 A-4-11
4.2.1 股東會特別決議【103 司法官】 A-4-13
4.2.2 董事會決議效力【102 司法官(節錄)】 A-4-16
4.2.3 董事會決議瑕疵【104 司法官】 A-4-19
4.2.4 董事會與股東會效力之連動【104 高大(民商法組)】 A-4-25
 
Chapter5近期重要爭議
Topic1 表決權拘束契約 A-5-2
5.1 表決權拘束契約【106 北大(財法組)】 A-5-5
Topic2 閉鎖性公司 A-5-9
5.2 特別股之設計與限制型員工權利新股【105 台大(丙、辛組)】 A-5-10
Topic3 公司法全盤修正草案(行政院版本) A-5-13
 
B 證券交易法
Chapter0架構與上位原理原則

 
Chapter1發行市場的遊戲規則:有價證券的管理與要求
Topic1 有價證券募集、發行與私募 B-1-2
1.1.1 募集、私募與群眾募資【105 東吳(E 組)】 B-1-2
1.1.2 私募公司債【104 律師】 B-1-6
Topic2 公開收購與強制公開收購 B-1-11
1.2.1 公開收購【106 北大(財經法組)(節錄)】 B-1-13
1.2.2 強制公開收購【103 司法官(節錄)】 B-1-14
1.2.3 公開收購之合法性【105 北大(財經法組)】 B-1-16
 
Chapter2流通市場的遊戲規則:證券市場上公平交易
Topic1 證券詐欺之禁止 B-2-2
Topic2 操縱市場之禁止 B-2-2
2.2 連續交易【103 律師】 B-2-3
Topic3 短線交易之禁止 B-2-7
2.3 短線交易與歸入權之計算【105 律師】 B-2-7
Topic4 內線交易之禁止 B-2-11
2.4.1 內線交易行為主體【103 司法官(節錄)】 B-2-13
2.4.2 預定的交易計畫之免責抗辯【105 政大(財經法組)】 B-2-16
2.4.3 重大消息成立時點【106 輔大( 民商法組)】 B-2-18
2.4.4 偶然聽聞內線消息之責任【106 政大(財經法組)】 B-2-22
 
Chapter3做一個公開誠實的好人:資訊公開與資訊不實
Topic1 公開原則 B-3-2
Topic2 公開說明書之交付與不實記載之責任 B-3-2
3.2 私募說明書之不實記載【104 司法官(節錄)】 B-3-2
Topic3 資訊不實之責任 B-3-5
3.3.1 財務預測與資訊不實之重大性要件【104 律師】 B-3-7
題Extension 【106 東吳(E 組)】 B-3-11
3.3.2 交易因果關係【105 司法官】 B-3-12
3.3.3 損失因果關係及損害額計算【102 司法官】 B-3-15
 
Chapter4單軌制怎麼玩:公司治理再強化
Topic1 雙軌制與單軌制 B-4-2
4.1 公開發行公司公司治理及董事責任【106 司法官】 B-4-3
Topic2 證券交易法之特別規定:內部人股權移轉限制 B-4-11
4.2 證券之再次發行與轉讓限制【106 東吳(E 組)】 B-4-12
 
Chapter5公司證交混合題型
5.1 綠點案改編考題【106 台大(己組)】 B-5-2
5.2 落落長的綜合題【106 律師】 B-5-6
 
c 保險法
Chapter1保險契約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

Topic1 保險契約 C-1-2
1.1.1 保險契約性質【102 司法官(節錄)】 C-1-3
1.1.2 保險、類似保險的區辨【99 政大(民法組)】 C-1-6
Topic2 超額保險(附論定值保險、不定值保險及超額定值保險) C-1-10
1.2 超額定值保險【99 東吳(C 組)】 C-1-11
Topic3 複保險、保險競合 C-1-14
1.3.1 人身保險之實支實付保險是否適用複保險之規定【106 司法官(節錄)】 C-1-15
1.3.2 複保險判斷時點【102 律師(節錄)】 C-1-18
Topic4 保險利益 C-1-21
1.4 適用保險利益之險種【95 司法官(節錄)】 C-1-22
Topic5 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之爭議 C-1-25
1.5 保險法第29 條故意定義、與有過失於保險金給付之適用【103司法官(節錄)】 C-1-26
Topic6 要、被保險人之據實說明及通知義務 C-1-29
1.6.1 保險法第58 條、第59 條及第60 條,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105 律師】 C-1-31
1.6.2 保險法第64 條第2 項適用爭議【106 律師(節錄)】 C-1-34
Topic7 人身保險之相關爭議 C-1-37
1.7.1 帶病投保+精神疾病自殺【105 北大(財經法組)】 C-1-38
1.7.2 手術致殘是否屬傷害保險之意外【105 政大( 財經法組)(節錄)】 C-1-42
1.7.3 我國自殺條款適用評析【103 政大( 財經法組)(節錄)】 C-1-44
1.7.4 未成年人同意權及保險法第107 條【106 司法官(節錄)】 C-1-46
 
Chapter2涉及保險契約當事人以外之關係
Topic1 受益人之相關爭議(適用險種、受益權之喪失) C-2-2
2.1 受益權喪失、部分受益權人失權之保險金分配【103 政大( 財經法組)(節錄)】 C-2-3
Topic2 保險代位 C-2-7
2.2.1 保險法第53 條第2 項之適用【102 律師(節錄)】 C-2-8
2.2.2 適用保險代位之險種及時效起算【95 司法官(節錄)】 C-2-11
Topic3 責任保險之相關爭議 C-2-13
2.3.1 責任保險事故之判斷與和解【100 律師(節錄)】 C-2-15
2.3.2 責任保險保險事故發生時點、責任保險中保險人之給付、保險競合【103 律師】 C-2-19
 
Chapter3契約條款的效力
Topic1 契約條款跟保險法之關係 C-3-2
Topic2 契約條款牴觸強制規定及內容控制 C-3-3
3.2.1 復效時觀察期間條款的有效性審查【104 司法官(節錄)】 C-3-3
3.2.2 契約條款是否抵觸強制規定及內容控制【106 律師(節錄)】 C-3-5
索引 Ⅰ
 

作者序

  當你拿著這本解題書的同時,要恭喜各位,代表著你看書已經看完一個段落(不論看得多看得少,多不一定贏),眼前也已經到達上榜前的最後一哩路,鼓勵大家把它走完,讓這場深陷泥淖的旅行劃上一個強而有力的完結。

  筆者曾經落榜兩次,第一次,在大學階段不知天高地厚跑去創業,根本沒好好唸書所以落榜,無法怨天尤人只能怪自己;第二次,我告訴自己這次一定要上榜,因此筆者屏除所有可能會妨礙自己唸書的事情,修習完畢所有研究所課程、結束創業、搬到清幽的三峽閉關,發瘋似的地準備國考,但人生就是這樣,總會開一些不好笑的玩笑,讓你苦笑不已:當年,筆者仍差一點點的分數落榜。第三次,也是給自己的最後一次,準備過程中有許多辛酸苦辣不值道哉,但心情卻是異常平靜,一天一天靜靜的讀書,然後今日可以站出來,分享這趟不順利的考試故事給各位。

  筆者認為國家考試最痛苦的地方是考生像陷在一攤深不見底的泥濘中,不論你多麽努力爬、多麼用力唸書提升自己,可能完全感覺不出自己是否真正「往前踏出一步」。「原地踏步」的錯覺,是心理上最難以克服的痛。但筆者以過來人的身分告訴大家,當你拿起這本書、或是任何一本解題書,這是一個練習如何輸出的重要過程,你要相信自己已經有實力了,這個實力能夠被充分輸出,就能上榜。

  提筆寫序的當下,台灣正籠罩著本年度最嚴厲的一波寒流當中,台北氣溫低到7 度,而筆者相信不論是在準備研究所或國考的考生仍然是奮勇向前的,這個溫度對考生來說不算什麼,反而可能是心裡更寒冷。而筆者人剛好在胡志明市避冬(不要打我),看著熙熙攘攘的機車穿梭城市,充滿活力的人群讓我感覺就像在家鄉台灣一樣。在胡志明市沒有什麼豔遇,不過有碰上一位美麗的女性,她在越南從事房地產五年了,說著流利到筆者自嘆弗如的英語,與她聊天時她說:「現在對我來說是最好的時代。」「我一天工作19 個小時,犧牲健康、犧牲愛情、犧牲與家人陪伴的時間,我拼命工作,現在的我賺錢很快。」

  這句話讓筆者思考良久,對於考生而言,門檻新制、錄取名額限縮、考題型態改變,甚至是公司法大修法等不利條件接踵而至,可以說是最壞的時代。但是轉念一想,在功利的國考中,這句話就送給辛勤的考生們:「在最壞的時代裡,讓時代來成就我們吧。」

果殼 筆
2018.02.02 寫於胡志明市房間書桌

  本書為一份量不多的保險法解題書,裡面所選的題目中涵蓋近來考試最常考的觀念。相信各位同學都知道106 年考試的變革,未來各位同學在考場上撰寫題目時,都將有充分的時間作答。故本書每一題的作答除了爭點的闡述外,更會對保險法中各個觀念多作敘述,讓各位讀者在研讀之餘,還能藉由題目再做一次保險法的複習。除此之外,學說、實務見解的併述亦顯重要,且最後的個人看法更是同學們需要注意的部分。過去考生將實務、學說併陳後,多以「本文採通說之XXX說」、「最高法院採此見解,本文從之」作結。

  惟此類撰寫方式在現今考試絕對是大忌,因為現在的考題中都會詢問考生的個人看法,諸位考生勢必要敘明個人見解,而非寫個本文採通說草草作結。

  關於個人看法,筆者多會從保險法基本原則或民法原則出發,再加上該說的其他理由作結,範例如下:「本文以為後說為當,理由如下:民法之契約以不要物契約為原則;且不要物契約說可使被保險人之保障無空窗期。我國實務上亦存在延緩繳交保費之保單,如採要物契約說,將使前述保單成為無效之契約。」

  本書解題方式有些不同。筆者解題時有一習慣,會於每題一開始開一個大標把整題大意敘明,範例如下:「保險契約原則上為不要物契約,而當事人間特約使保險契約為要物契約非法所不許,僅屬承保範圍之限制,而無保險法第54 條第1 項之問題。本件保險人係變更要保人之要約,依民法第160條第2 項之規定為拒絕原要約之新要約,故於要保人對保險人之新要約為承諾及繳交保費前,保險契約不生效力。」此純粹為筆者習慣,不一定要仿照。

  只是筆者以為,如此之撰寫方式將可迅速讓老師知道學生對該題是理解的,畢竟老師要改的考卷高達數千張,既然時間充裕,何不讓老師立刻知道你懂該題的所有觀念呢?筆者還有最後一點的撰寫習慣,就是筆者的每個小標都會以肯定句作結,諸如:「本案甲保險公司應支付XXX萬之保險金。」而不會「甲公司

  是否應支付保險金?以下討論之。」各位同學當然也可以有各自的撰寫習慣,只是筆者還是認為,盡快讓改題教授知道你所採取的見解比較妥適.設身處地一下,如果同學自己是改題老師,還要負責替考生找答案,是否真有些煩人呢?

  由於本書是針對最新考試方式而撰寫之書籍,故請各位讀者不要拘泥於配分,筆者每一題均會大作,以因應新考試之模式。即使是些許配分的題目,筆者依然會完整作答,畢竟現今考試已不再流行簡答,均是要考生寫出實務及學說見解再加上自己看法,還請各位見諒。

  最後,希望大家可以利用不太多的時間考好保險法這個科目,並且在107 年上岸。

果核 筆
2018.02.04 寫於胡志明市咖啡公寓
 

詳細資料

  • ISBN:9789578612488
  • 叢書系列:
  • 規格:平裝 / 344頁 / 17 x 23 x 1.72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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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紅迷們有沒有發現一個不易察覺卻又令人細思極恐的問題:自從書中冷子興演說榮國府,林黛玉進了賈家之後,整個賈家,包括寧國府、榮國府及遠近旁族,就再也沒有一個新生兒出生。 據我所知,全書唯一一次描寫有新生兒出生,是在第十四回《林如海捐館揚州城路謁北靜王》里,死後,王熙鳳協理,忙得腳不沾地,其中「鎮國公誥命生了長男,預備賀禮」。而且,生孩子的還不是賈家,而是毫不相關的鎮國公,還是一筆帶過而已。 ... 其實,賈家雖然是侯門公府,富貴熱鬧,其實是在衰敗著。作者要帶給我們的是一種悲涼之氣,只是賈家人沒有察覺,讀者沒有察覺而已。魯迅就曾說:「悲涼之霧,遍被華林,呼吸領會之,唯寶玉而已。」察覺到這一點的,只有賈寶玉一人,所以他總是說些怪話,什麼死啊,化作灰啊,姐妹們還說他是呆子。 其實,在第二回林黛玉第一次出場就給人一種淒涼的感覺: 今如海年已四十,只有一個三歲之子,偏又於去歲死了。雖有幾房姬妾,奈他命中無子,亦無可如何之事。今只有嫡妻賈氏,生得一女,乳名黛玉,年方五歲。 ... 黛玉 林家人丁不旺,唯一的兒子還早死,只剩下林黛玉。不幸的是,轉年林黛玉的母親賈敏就死了,第十四回林如海也「捐館揚州城」,林黛玉孑然一身、寄人籬下。小說一開始就是一個悲劇的調子,以後出場的人物都是命運悲催的。 甄士隱的女兒英蓮,三歲就被拐賣,甄家也著了火,家產燒光。秦可卿是是孤兒,被秦業從育嬰堂里抱回來的,後來又懸樑自盡。秦鍾和寶玉沒有交往幾回,便夭逝黃泉路。李紉年紀輕輕就死了老公,守寡一生。薛寶釵的父親也是早死,迎春退給孫紹祖沒多久就死了,元春當了娘娘,最後也是死在宮中。 ... 元春 與賈家相關的人都是陸續亡故,卻沒有一個新生兒降生,給人帶來希望。為什麼只有死沒有生?為什麼小說毫無生機,充滿著末世衰亡的基調?因為這部小說,根本不是寫什麼愛情故事、家族興衰,而是寫著明朝滅亡的歷史! 紅樓夢的作者是誰?小學生都知道是曹雪芹,幾代紅學家們還費盡心力,考證出了曹雪芹的身世,與清朝做過江寧織造的曹家的關係,晚年在北京郊外的窮困潦倒的生活,甚至連居所都找出來了,還在上面建立了一個曹雪芹紀念館。 紅學家們的一番苦心,真是令人佩服。可是,紅樓夢的作者真是曹雪芹嗎?紅學家們為何不仔細想想,清代文字獄那麼嚴酷,紅樓夢中那麼折忌諱,作者居然敢把自己的名字寫在上面?他不怕抄家嗎?而且,書中所提到的作者,不只曹雪芹一人啊? ... 書中第一回就交待: 空空道人遂易名為情僧,改《石頭記》為《情僧錄》。至吳玉峰題曰《紅樓夢》。東魯孔梅溪則題曰《風月寶鑑》。後因曹雪芹於悼紅軒中,披閱十載,增刪五次,纂成目錄,分出章回,則題曰《金陵十二釵》。 空空道人,有吳玉峰,有東魯孔梅溪,還有曹雪芹,曹雪芹只是其中之一。紅學家們為什麼只在他一人身上下工夫,不去考證考證吳玉峰、孔梅溪和空空道人呢? 可見,將紅樓夢的作者定為曹雪芹,只是紅學家們的一廂情願。他們不願意承認,紅樓夢這部小說是影射歷史,是為悼明亡而作,只願相信它是一部言情世情小說,所以才揪著曹雪芹一人不放,而不理會吳玉峰、孫梅溪,其實是明末清初人吳梅村的化名。 ... 吳梅村 一提到《紅樓夢》,人們首先想到的便是林黛玉和賈寶玉的悽美愛情故事。《紅樓夢》只是寫寶、釵、黛的愛情糾葛嗎?只是寫賈、史、王、薛四大家族的興衰嗎?我們仔細分析書中的人名、地名,還有詩詞背後的深刻含義,就會發現真正作者吳梅村的苦心,紅樓夢不僅僅是在寫愛情,更是一部明亡清興、華夏文化斷層的、充滿血淚的「家亡血史」。 吳偉業,號梅村,他是崇禎四年進士,崇禎十年被任命為東宮講讀。崇禎十一年,皇太子出閣,吳偉業就講於文華殿,崇禎帝在場,親自垂問《尚書》大義,講畢,獲賜「龍團月片,甘瓜脆李」。清朝順治十年,吳偉業被迫赴京出仕,三年後奔母喪南歸,從此隱居故里長達十六年直至去世。 這段隱居生活他有足夠的時間寫出《石頭記》初本。吳偉業屈節仕清,一直是他「誤盡平生」的憾事,在詩文中多有表露。無材可去補蒼天的,並不是頑石,而是吳梅村自己,他受崇禎皇帝厚恩,卻不能圖報,眼看著大明滅亡,還做了清朝的官。 而黛玉轉世為人,是為了給神瑛侍者還淚,其實是吳梅村在為大明、為崇禎皇帝還淚。為什麼叫絳珠仙子,絳,紅色,珠,淚珠,絳珠就是紅色的淚珠,也就是吳梅村的血淚啊。還有林黛玉的「葬花吟」,其實就是「葬華」,是埋葬華夏之作。 ... 還有賈家榮禧堂上的那副對聯: 座上珠璣昭日月,堂前黼黻煥煙霞。 下面一行小字,道是:「同鄉世教弟勛襲東安郡王穆蒔拜手書」。 日月,即是明,小說昭示的就是大明的亡國史,「穆蒔拜」即是末世敗的諧音。 ... 如此種種,書中的暗喻還有很多。脂硯齋曾有一首批語詩,可以作為吳梅村苦心的總結: 「浮生著甚苦奔忙,盛席華筵終散場。悲喜千般同幻渺,古今一夢盡荒唐。謾言紅袖啼痕重,更有情癡抱恨長。字字看來皆是血,十年辛苦不尋常。」 字字看來皆是血,不正是因為明朝滅亡的那一段末世之血淚史嗎?滅亡便是是充斥著生命的死亡,而沒有新生命的出世。所以,自從林黛玉進了賈府之後,賈家再也沒有新生兒的誕生,沒有新生命,便是沒有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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